【連網】 (記者 陳兵 通訊員 韋利) 老公代為續簽勞動合同后,雙方辦理了續簽手續,然而,因連續曠工五日,被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日前,李女士向市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以公司未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案例簡介
李女士與丈夫張先生同在市開發區某紡織公司上班,李女士于2014年1月入職,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2月31日,李女士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于是,公司提出再續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并要求李女士次日到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李女士也表示同意。
次日,李女士的丈夫張先生來到公司人事部,稱李女士生病住院,已經向車間領導請過假,不方便來公司簽字,稱自己可以代為簽字。考慮到張先生與李女士的特殊關系,公司的人事專員拿出空白合同文本給張先生,雙方辦理了續簽手續。
2017年1月,該公司作出與李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原因是李女士無故連續曠工五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遂單方面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隨后,李女士向市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以公司沒有與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仲裁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女士的丈夫張先生代其續簽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市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依法裁決,駁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請求。理由是,雖然在續簽的書面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李女士本人,但經公司告知,李女士已經明確知曉原勞動合同已到期的事實,且雙方均表示同意續簽,此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李女士因身體不便,告知并要求同在公司上班的丈夫張先生代為簽字,雙方即形成了委托與受委托的法律關系。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續簽成功后,張先生將其中一份合同文本帶回,交由妻子李女士保管,表明李女士已經知悉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且在之后的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沒有就勞動合同的內容提出過任何異議,應當認定為以實際行動接受并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因此,丈夫張先生代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有效,代簽的勞動合同具備法律效力。
延伸提醒
據了解,《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禁止代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其中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在征得勞動者委托的情況下,由被委托人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遵循上述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應當視為勞動者本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