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陳兵 通訊員 李珍)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要求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近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一起咨詢,針對此事進行咨詢。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這類過錯不屬于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今年3月初,我市某公司有一批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按規定應該續簽勞動合同。由于當時正值公司的人力資源人員更換,該公司沒有及時與這部分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后來,經公司解釋說明,大部分員工同意與公司續簽,但是還有部分員工認為,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嚴重過錯,甚至以此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有關負責人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咨詢,員工的這種做法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人士表示,一旦勞動合同到期,如果雙方仍然希望保持勞動關系的存續,就應當續簽勞動合同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中,用人單位顯然存在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過錯,對此,《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那么,勞動者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金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這類過錯不屬于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