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陳 兵 通訊員 齊歡歡)當初上班時沒有問清工資報酬標準,對老板模糊的答復也沒放在心上,結果離職后產生了爭議。近日,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接到劉先生的投訴,反映單位發放的工資與當初的承諾有差距,要求單位足額支付。
今年9月,劉先生看到連云區一家公司發布招工信息,稱因養殖紫菜需要,急招工人20名,許諾月工資比其他公司員工高1000元,于是,他到該公司應聘上班。劉先生入職后,向老板詢問了工資的具體數額,老板回答得很模糊還讓其放心,說是工資肯定不會少。但后來由于公司拖欠工資,劉先生就向公司提出離職,但在離職后和公司在勞動報酬的標準上產生了爭議。于是,他來到連云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那么,劉先生可以按照什么標準來索要勞動報酬呢?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相關人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在本案中,劉先生入職后,雙方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明確約定具體月工資標準,對工資產生爭議,應該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發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公司應該按照本單位同等崗位的工人每月工資的標準,即同工同酬的原則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