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史衛平 通訊員 李根基 實習生 馬書博)昨日上午,連云港市發改委(市信用辦)和市公安局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連云港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辦法》,將交通違法納入失信范疇,對交通違法者實施聯動懲戒。
(發布會現場)
《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在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人作為適用主體的基礎上,增加連云港市機動車所有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在連云港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運輸單位、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將被法院判刑、酒后駕駛、涉牌涉證違法、交通肇事逃逸、運輸車輛超載超限、闖紅燈(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等嚴重或經常性交通違法行為等,納入交通失信行為。
《辦法》將失信行為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其中,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3次以上的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累計5次以上的構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累計10次以上的構成嚴重交通失信行為。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有效期3年,嚴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有效期5年,期滿系統自動修復。
文明交通信用統一納入連云港市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等綜合運用行政監管、行業管理、司法措施以及社會性懲戒等手段聯合實施失信懲戒。對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為主。信用管理、公安、文明辦、教育、人社、住建、城管、交通運輸、銀行、保險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在行政管理、資格資質認定、職業準入、信貸業務、車輛保險、評優評先時,對交通信用實行聯動管理,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不授予榮譽。
各級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有較重或者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按照有關招錄(招聘)規定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的有關懲戒條款執行。
商業銀行在辦理信貸業務時,對申請人具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作為限制信貸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針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法人)和機動車的交通失信記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當上調保險費率。
單位和個人對文明交通信用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更正。單位和個人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