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 者 伏廣進 通訊員 丁 輝 趙登倫) 日前,記者從連云區檢察院了解到,連霍高速漁灣收費站的執勤民警在檢查時發現,一輛由東向西行駛貨車的駕駛員劉某身上有酒氣,遂對其進行檢查。經呼氣檢測,劉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原來,當天傍晚,家住連云區的劉某在家喝了二三兩白酒,后因瑣事和自己的妻子吵了一架。劉某心情很不好,就想著開車出去兜兜風、散散心。于是,劉某駕駛著自家的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從228國道東疏港路口上了東疏港高速,準備兜一圈再從開發區繞回去。結果,劉某開車途經開發區出口時,一不留神開過了,沒能從高速下去。沒辦法,劉某只得繼續把車開到連霍高速漁灣收費站,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應當定罪處罰。在該起案件中,劉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00mg/100ml以上,并且,其在醉酒狀態下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極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設想。意識到事情嚴重性后,劉某后悔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