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記者 陳兵 通訊員 榮婷)離職后單位一直沒有結清工資,經調解后被投訴人主動支付了拖欠的工資……近日,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接到張先生的投訴后,根據該案件情節輕微且被投訴人已改正行為的實際情況,決定對該案作出撤案處理,對當事人不作處罰。
張先生是連云區某船舶公司的員工,擔任文員工作,于2012年12月入職,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期間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張先生于2016年7月提出離職,但單位對其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工資一直沒有結清。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張先生向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了投訴。
在受理張先生的投訴后,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調查核實具體情況。經調查核實,張先生投訴的情況屬實,但由于被投訴人拖欠工資情節輕微且態度積極,勞動監察大隊本著“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向被投訴人講解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以及不定時支付工資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經過進一步調解,被投訴人主動支付了拖欠的工資。
據了解,本案是由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引起的投訴案件,負責處理的勞動監察人員根據相關勞動法規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使雙方矛盾及時化解,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相關人士表示,近日在接待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工資拖欠的案件中,發現不少人因證據不足或攜帶材料不全等原因,使勞動監察人員無法及時進行立案調查,往往會無功而返。因此,投訴接待窗口工作人員提醒勞動者,針對單位拖欠工資投訴時必須攜帶的書面材料包括:被投訴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以及單位負責人聯系方式、本人姓名、住址、從事工作、工作起止時間,拖欠金額及聯系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