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賀從驗 通訊員 蔡媛媛)近日,灌云縣圩豐司法所依法調解了一起因燃放鞭炮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兩名兒童曉權、曉潤在無煙花爆竹銷售資質的商店內購買鞭炮后燃放,將在路邊玩耍的另一名兒童成成炸成右眼九級傷殘,最終,曉權、曉潤的監護人以及鞭炮銷售者分別承擔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
2月22日16時左右,圩豐鎮周莊村曉權、曉潤兩人在村民周某開的商店購買了“小地雷”鞭炮,放到路邊的垃圾桶內燃放,不料將在附近玩耍的成成的右眼炸傷。后成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市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成成出院后,曉權、曉潤的監護人及商店老板周占忠均拒絕賠償,交涉中成成父母與曉權、曉潤的監護人及商店店主周某發生口角,甚至毆斗,最終想到求助于司法部門。
調解人員來到周某開的商店內調查,發現煙花爆竹的質量雖無問題,但他未辦理煙花爆竹銷售審批手續,店內的煙花爆竹沒有專門的存儲場所,隨意堆放,遂對周某進行了嚴肅批評,指出他不具備儲藏條件和無煙花爆竹銷售資質的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規定,周某擅自銷售具有危險性的鞭炮給未成年人且致他人受傷,應承擔一定責任。
同時,調解人員向曉權、曉潤的父母指出他們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有照看、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義務,而他們在孩子燃放煙花爆竹的過程中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對成成的受傷亦負有一定責任。
經過調解人員的耐心勸導,三方當事人協商后達成曉權、曉潤的監護人分別一次性賠償成成右眼傷殘費3.4萬元、1.9萬元,商店店主周某一次性賠償2.75萬元的調解協議。
至此,一起因燃放鞭炮引起人身傷害賠償的糾紛得以消除,但它留給人們的教訓卻要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