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李宜慶
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其中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要“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這是一個“黨要管黨”煥發黨的活力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干部隊伍管理改革的又一得力抓手。這也同要把“權利關在籠子里”的論斷一樣,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含有非常科學的辯證的認識論和方法論。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勇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毛澤東同志曾說過:“任何政黨,任何個人,錯誤總是難免的,我們要求犯得少一點。犯了錯誤則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徹底,越好。”在新時代的今天,改革進入深水區,創新進入新征程,前面沒有現成的路可以走,沒有成功的經驗可以學。在砥礪前行,大膽闖、大膽試、大膽干當中,一些干部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失誤、缺點,甚至是錯誤。如何正確對待這個問題,需要我們做深入探究,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具體錯誤具體分析。
分析所犯錯誤的性質。領導干部犯了錯誤首先要看他是在改革中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還是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是在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還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是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還是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這是對所犯錯誤認定的首要問題,是能否包容的定性定位的主要依據,是是非曲直衡量的精準尺碼。
分析犯錯誤的動機。對所犯錯誤,看是因為為國為民,為公為干,還是為私為貪、為己為腐。如果是為小團體利益,為個人私利,搞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政績工程,不擇手段,沽名釣譽搶位置,為伸手要官撈本錢等。只要有了這些不純動機,或可能在隱蔽手段的掩蓋下,在某一時候取得一些工作成績,所犯的錯誤一時顯現不出來,但不論是一年,兩年,甚至更長一些時間,最終還是要跌大跟頭的。這種違法違紀行為,豈能還有包容之說?所以,對所犯錯誤的動機分析,考察和認定,還需要一個時間和過程。
分析犯錯誤的后果。對那些對黨、對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和損害的,在社會上和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錯誤,是絕對不能容忍的,要保持紀律和法律的底線。對一般性錯誤,要進行綜合認定,分類指導,促使他們接受教訓,快認錯、快改正,快丟包袱,輕裝上陣。對苗頭性錯誤和錯誤較輕的,只要黨組織和群眾能夠諒解的,都要伸出溫暖熱情的手,予以拉扯和幫助。對那些信仰崇高,政治立場堅定,為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為了改革創新,敢想、敢闖、敢干,敢于碰硬,敢于作為的黨員干部出現的失誤和錯誤,該糾的則糾,該改的則該,該保的則保,該使用的要大膽使用,甚至破格使用。及時給他們合適的位子,干事的舞臺,讓他們更好地成為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的利益干事創業,建功立業。